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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T:可杀,不该杀,你说我说大家说

2005-06-17 作者:中计报 清子 编辑:赵宁 【复制本帖地址

    BT,可杀而又不该杀,显然是自相矛盾。是笔者在玩文字游戏吗?当然不是,这其中包含的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心态,同时也有着网络生态链的审慎思考。对于BT,相信大多数人都有类似的感觉。

    首先,我们要看看BT为何可杀。理由之一,BT多被用于网络盗版,侵权事件和官司层出不穷,已经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严重威胁;理由之二,BT大量占用网络带宽资源,导致网络传输不畅,速度减慢,严重降低了网络使用效率,成为企业网络运维中CIO最为棘手和头疼的问题;理由之三,BT的“在下载的同时上传”这一技术特点,决定了它更利于病毒传播,往往非常容易被黑客所利用,从而加重了网络安全的不良状况,给企业埋下了经济损失的隐患。

    应当说,三大理由言之凿凿,有根有据。而如果我们承认这些都是事实的话,则BT就无可争辩地应当被限制使用。实际上,仅其中广泛用于网络盗版一条,就可以成为判处BT死刑的理论依据。

    日前,美国政府查封了一家名为Elite Torrents的BT种子网站,这也是美国政府针对BT盗版所采取的第一个法律行动。据报道,该网站提供的电影和软件种类高达17800种之多。更有甚者,它在电影《星战前传3》首次放映前就提供下载,此举最终为它招来了“杀身之祸”。
而在国内,一些城市的网络运营商也在谋划(有的已经实行)封杀BT,所提出N大罪状的最为严重的一条依然是盗版给线上以及线下音乐、视频、文学作品等领域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。

    需要注意的是,美国政府的行动仅限于查封网站,对BT软件的使用本身尚未提出什么异议。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,深受BT之害的影视根据地好莱坞反应最为强烈,而且显得“更有见地和远见”,极力要将打击范围扩大至BT一类的P2P软件本身,此举与国内一些网络运营商的想法和做法可以说不谋而合。
然而,封杀BT虽然在道义上无可厚非,在法理上却有些站不住脚。因为毕竟,BT只是一种软件技术,而迄今为止在IT领域还没有限制过任何一种技术的应用,即使是危害更为明显的病毒和黑客软件,被限制的只有那些技术的使用者或者使用方式——黑客或者其他网络犯罪。美国政府之所以只是查封了一个BT网站,而对其他只字未提,其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对技术的尊重,而在于对“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裁决者是谁”的理性认识。

    更进一步说,BT即使要被彻底限制使用,也要以正当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权限来实现,而这种权限显然非网络运营商所有,当然也非好莱坞电影厂所有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国内网络运营商在缺乏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封杀BT,行为的合理性值得商榷。

    BT当杀,却不该由网络运营商来杀,更不该由电影公司、唱片公司来杀,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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